公證
就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,使契約具備法定形式與證明力,並得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,日後一方不履行時,他方得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無須另行訴訟。
➣ 租賃契約公證 ➣ 房屋借用契約公證 ➣ 買賣契約公證 ➣ 贈與公證 ➣ 借貸契約公證 ➣ 合夥契約公證 ➣ 遺囑公證 ➣ 密封遺囑公證 ➣ 意定監護契約公證 ➣ 收養契約公證 ➣ 離婚協議書公證 ➣ 精卵受贈同意書公證 ➣ 網頁蒐證 ➣ 保險箱開視 ➣ 其他各類契約及私權事實之公證
(上述未列舉事項,請致電或來信諮詢。)
依公證法及公證法施行細則辦理下列公證與認證業務,收費依司法院訂定之公證費用標準表。
就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,使契約具備法定形式與證明力,並得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,日後一方不履行時,他方得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無須另行訴訟。
(上述未列舉事項,請致電或來信諮詢。)
就私文書之真正(簽名、蓋章或繕本與原本相符)予以認證,使該文書在訴訟上或對外具有較強之證明力。
(上述未列舉事項,請致電或來信諮詢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