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

意定監護契約公證

依民法意定監護規定,由本人與受任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,經公證人公證後成立。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,受任人得向法院聲請為監護人,依本人事先之意思照護其生活與財產。

辦理應備事項

請於到所前備齊下列文件,以利流程順利進行。

  • 本人(委任人)及受任人雙方身分證正本
  • 意定監護契約書(可先傳草稿由公證人審閱)
  • 本人及受任人須親自到場,不得委任他人代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