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
民間公證人林家駿事務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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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定監護契約公證
依民法意定監護規定,由本人與受任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,經公證人公證後成立。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,受任人得向法院聲請為監護人,依本人事先之意思照護其生活與財產。
辦理應備事項
請於到所前備齊下列文件,以利流程順利進行。
本人(委任人)及受任人雙方身分證正本
意定監護契約書(可先傳草稿由公證人審閱)
本人及受任人須親自到場,不得委任他人代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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