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

房屋借用契約公證

房屋借用契約(使用借貸)經公證可證明借用人與貸與人之真意與借用條件;若約定逕受強制執行,貸與人於借用人屆期不返還時得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公證費用準用租賃契約規定。

辦理應備事項

請於到所前備齊下列文件,以利流程順利進行。

  • 貸與人、借用人雙方身分證正本
  • 房屋借用契約書(可先傳草稿由公證人審閱)
  • 房屋所有權狀或使用權證明
  • 委任代辦時:授權書、印鑑證明、代理人身分證正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