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

其他各類契約及私權事實之公證

除前述常見項目外,各類契約(如委任、承攬、和解、協議等)或私權事實(如到場、在場、事實經過等)如需公證,可先來電或來所說明需求,由公證人依公證法規定辦理。

辦理應備事項

請於到所前備齊下列文件,以利流程順利進行。

  • 當事人身分證正本(法人請備登記證明及代表人身分證)
  • 契約書或相關文書(可先傳草稿由公證人審閱)
  • 與公證標的相關之證明文件
  • 委任代辦時:授權書、印鑑證明、代理人身分證正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