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

租賃契約公證

租賃契約經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後,若承租人欠租或違約,出租人得持公證書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(如遷讓、給付租金),無須先打官司。

辦理應備事項

請於到所前備齊下列文件,以利流程順利進行。

  • 出租人、承租人雙方身分證正本
  • 租賃契約書(可先傳草稿由公證人審閱)
  • 房屋所有權狀或使用權證明(若為二房東須有轉租權證明)
  • 委任代辦時:授權書、印鑑證明、代理人身分證正本

常見問題

租賃契約公證的目的與效力為何?
租賃契約經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後,若承租人欠租或違約,出租人得持公證書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(如遷讓、給付租金),無須先打官司。
辦理租賃契約公證需要準備哪些文件?
辦理租賃契約公證應備下列文件:出租人、承租人雙方身分證正本、租賃契約書(可先傳草稿由公證人審閱)、房屋所有權狀或使用權證明(若為二房東須有轉租權證明)、委任代辦時:授權書、印鑑證明、代理人身分證正本。實際所需文件請以公證人審閱後為準。
如何預約辦理租賃契約公證?
可來電 (02)2536-1230,或透過本所「聯絡我們」頁面線上預約。事務所地址: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42號9樓之11(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林家駿事務所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