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

租賃契約公證

租賃契約經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後,若承租人欠租或違約,出租人得持公證書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(如遷讓、給付租金),無須先打官司。

辦理應備事項

請於到所前備齊下列文件,以利流程順利進行。

  • 出租人、承租人雙方身分證正本
  • 租賃契約書(可先傳草稿由公證人審閱)
  • 房屋所有權狀或使用權證明(若為二房東須有轉租權證明)
  • 委任代辦時:授權書、印鑑證明、代理人身分證正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