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

離婚協議書公證

兩願離婚須有書面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。離婚協議書經公證可證明雙方真意與協議內容(如子女監護、贍養費、財產分配),強化證據力並利於戶政登記。

辦理應備事項

請於到所前備齊下列文件,以利流程順利進行。

  • 夫妻雙方身分證、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
  • 離婚協議書(可先傳草稿由公證人審閱)
  • 二位證人身分證正本(證人須到場簽名)
  • 雙方須親自到場,不得僅由一方代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