認證

離婚事實聲明書認證

認證聲明人於離婚事實聲明書上之簽名或蓋章為真正,供境外、移民、再婚或證明婚姻狀況使用。

辦理應備事項

請於到所前備齊下列文件,以利流程順利進行。

  • 聲明人本人身分證正本
  • 離婚事實聲明書(可先傳草稿由公證人審閱)
  • 戶籍謄本或離婚相關證明(供公證人確認)
  • 委任代辦時:授權書、印鑑證明、代理人身分證正本